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023-09-15 來源: 瀏覽次數:0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適應職業教育改革需要,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0〕7號)、《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試行)〉的通知》(教職成〔2014〕1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學籍和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1〕19號)等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不含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中高職一體化長學制培養模式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以下簡稱一體化培養中職階段學生)。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本著以學生為本的原則,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相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保障基本工作條件,切實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學生學籍管理(包括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實行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以學校和縣市區為基礎,市統籌負責,省宏觀指導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中職學生系統)進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工作,為每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學籍電子檔案和學籍紙質檔案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專業、學號、學習形式等)一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同時,按照國家要求建設中職學生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實時交換與更新;作為學籍專管部門指導其直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學生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市,并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所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學生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督促中等職業學校使用學生系統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作為學籍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對按照國家規定錄取的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中職學生系統開展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具有初中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的學生,均可就讀各類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可招收小學畢業生。中等職業學?蓮膮⒓佑山逃姓块T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中錄取新生,也可憑畢業證書免試錄取應往屆初(高)中畢業生。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六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的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報到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應組織所有入學新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影響他人健康的,應及時治療,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1年,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單位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校應及時注冊和維護中職學生學籍信息,要在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職學生系統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校新生秋季學籍電子注冊截止日期為當年11月20日,對無法在中職學生系統中取得其他教育階段學籍電子檔案的學生,學校按中職學生系統要求填報學籍信息。
第九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無法通過中職學生系統完成學籍電子注冊的,由學校在中職學生系統中發起修改或佐證學籍電子注冊申請,上傳證明材料,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通過予以注冊;對重復注冊且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都核準通過的,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具體操作參照《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條 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中職學生系統對學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進行審核,對身份證信息進行認證。學生在信息審核和認證通過后獲得正式學籍號。
第十一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之前,中職學生系統自動在全國不同教育階段學生數據庫中對新建學生學籍信息進行查重,對信息重復的學生暫不予注冊。
第十二條 一體化培養中職階段新生的注冊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文件規定辦理入學注冊。其中,中高職一體化長學制中參與合作辦學項目的職業高中須將新生錄取花名冊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職業學校進行備案,注冊中等職業學校學籍。
第十三條 學校要在中職學生系統中及時、準確填報新生注冊信息,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學生情況,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新生實行分類注冊、分類管理,要逐生核準新生注冊信息。
第十四條 學籍紙質檔案。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紙質檔案,學生學籍紙質檔案內容包括:
1.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基本信息(打印中職學生系統中的學生基本信息);
2.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校情況登記表(含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思想品德評價和獎懲情況,詳見附件1);
3.實習實訓的成績和崗位實習鑒定(附件2);
4.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5.在校期間的學籍異動和信息異動(附件3);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附件4);
7.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學生離校,學籍電子檔案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合并,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終止辦學或撤銷的,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轄權限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七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修滿規定總學分,且操行評定合格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在基本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一、二年制原則上不允許提前畢業)。因休學、留級以及少選學分而推遲畢業者,推遲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異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八條 學生學籍異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復學、退學、取消學籍等。均應記錄相關信息,將學籍異動或信息變更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紙質檔案。
學校應在取得相應異動、信息變更證明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啟動相關業務辦理程序,在中職學生系統做相應的學籍異動操作,并將學生的學籍異動情況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學籍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后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應對資料進行校驗并保存。
第十九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因病或復學時學校無后續班級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程序為:
1.由學生本人(未成年學生需與監護人一起)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審核同意;
2.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并填寫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附件5),表格由轉入學校作為佐證材料在中職學生系統中上傳;
4.轉出學校、轉入學校應分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辦手續,報各自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缡∞D學,由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分別報雙方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在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學生受處分、休學期間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二十二條 一體化培養中職階段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轉專業。學生不得通過轉學、轉專業進入中高職一體化長學制培養項目,且項目之間和項目內部不得轉學、轉專業。學生如因個人原因提出轉學、轉專業,視為自動放棄一體化培養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的個體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不同學制、不同學習形式專業的學生不能互轉。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已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時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辦理手續需填寫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確認)表(附件6)。
第二十四條 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門數達到該學年所學課程總門數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學生,應留入低一年級。學生學年不及格課程雖未達到總門數的三分之一或總學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要求留級的,學校應予同意。學生在學校允許的總學習年限內,留級次數不予限制。留級的學生在延長學習期限內仍應向學校繳納學雜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是否實行留級制度由學校自行決定。如實行留級制度,留級標準應以每學年學生所獲學分低于該學年累計總學分的三分之一為界。學生留級后,原考核成績達到80分(良好)以上的課程,本人可申請免修,經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經批準的仍須重修。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可準予休學。
1.學生因。ㄐ璩挚h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或其他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請假缺課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2.學生依法服義務兵役,休學期限與其服義務兵役期限相當。
學生休學須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一起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休學期限、次數由學校認定,但休學累計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學的,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兩周內由學生本人(未成年學生須與監護人一起)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原則上隨下一年級相同學制、學習形式的專業學習,所學專業如無后續班級,可安排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確能堅持學習者,為學生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應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后,學校應當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闪钇渫藢W或準其退學,并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如無法通知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可進行公示,公示期滿仍不來辦理有關手續的,視為自動退學。
1.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3.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
4.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5.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
6.因其他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的;
7.自愿要求退學的。
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退學手續;逾期不辦理退學手續者,視作自動退學。學生退學后,學校應當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滿一學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應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死亡、失蹤的學生,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部門出示的證明材料,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教學指導文件制定實施性教學計劃并組織教學。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
采用彈性學制學習形式的學生公共基礎課程教學應當達到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全日制專業技能課程教學應當達到相應專業全日制的教學要求。
學校要根據實際建立有利于培養學生基本素質、實踐技能、職業能力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和制定成績考核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學生參與課程必修、選修、免修、正?己思把a考(重修)的具體實施辦法。
學校應建立成績考核監督機制,嚴肅成績考核紀律。對學生無故缺考或申請緩考未經批準、考核作弊或協同作弊等,視情節輕重,給予零分記錄、批評教育或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與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及學生選修情況,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通過平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規范等方面的考核進行綜合評定?己顺煽儜皶r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可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或行業有關標準和技能要求組織考試、考查?荚、考查結果是學生升留級或取得學分的依據。
對具有一定專業實踐能力或已獲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學生,經學校審核,可折算相應學分或免于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的成績評定采用學分制。允許學校之間、不同專業之間、不同課程之間,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分相互認可。具體互認辦法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體育與健康課為必修課,不合格者應重修或補考。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可調整考查項目或準予免考。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實習。學生參加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學生實習結束后,應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考核工作。學校應將學生實習考核成績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取得與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相關課程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可向學校申請轉換有效成績。
第三十五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操行評定應以學校德育大綱和學生守則、行為規范要求為主要依據,操行評定每學期或每學年進行一次,采用寫實性評語形式,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表現突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予以公示。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區、行業、學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學校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八條 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梢砸暺淝楣澓蛻B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下列六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受紀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1.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2.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校園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的;
3.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
4.違反校紀校規,嚴重影響學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
5.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無明顯進步或再次違規的。
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必須經過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開除學籍的學生,學?砂l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出門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受理并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并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答復。
第四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除。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一條 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操行考核合格;
2.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全部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崗位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4.一體化培養在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中途退出的,若已完成中職階段學業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可由所在學校頒發相關專業中職畢業證書,畢業后學生不再具有該項目的培養資格。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等幾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畢業證書統一編號、統一水印,一生一證,由學校統一領取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當注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畢業證書即為國家承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學歷證明。畢業證書遺失后不再補發,由學校頒發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畢業時仍有部分課程(含實踐課程)不及格但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操行評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間受到紀律處分未撤銷的),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三年內,學業成績不合格的結業生可向學校申請返校補考,也可由學校派員或委托學生所在單位補考(命題和閱卷由學校負責),補考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操行評定不合格的結業生,由學生所在單位或學生所在地行政組織對其作出操行評定,經學校認定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計算。超過三年未取得畢業資格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未完成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一體化培養中職階段學生完成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習,且滿足第四十三條的,予以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一體化培養學生自愿放棄轉段學習,申請中職畢業的學生,需提供本人及監護人提供自愿放棄轉段學習、申請中職畢業的書面報告給學校,學校提供該生已經完成中職教育教學計劃的書面證明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一體化培養中五年制一貫制學習形式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生不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若需要申請五年轉三年學習的,須在一體化培養項目的第一學年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在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結束后,且滿足第四十六條的,予以頒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不提供五年制一貫制高職教育階段的任何證明材料。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操作辦法和相關教學管理制度,并通過學校網站等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學校,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籍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建立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培訓與考核制度。學籍管理人員變動須及時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學校,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要求,確保學生各項信息完整準確、記載及時。
第四十九條 學校,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籍信息保密制度并嚴格執行,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要嚴格按要求落實信息備份制度。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確保學生系統及學生學籍數據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展示、發布或分發學生個人信息,不得用于營利性活動。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1.以虛假信息注冊學籍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學生信息違規變更的;
3.泄露或將學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4.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對學籍管理混亂的學校和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廳將追究相應責任。
1.對學籍管理混亂的學校,處罰等級分為“黃牌警告”、“紅牌處罰”(暫停一年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取消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三種。對因學籍管理混亂被設區市教育局以“紅牌處罰”及以上處分的中等職業學校,省教育廳將取消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資格兩年,并停止其已立項項目建設資格。
2.對學籍管理混亂的市、縣區教育局。處罰類別分為“批評”和“通報批評”。對“通報批評”的市、縣區教育局,省教育廳將視情況扣減其職業教育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指標。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進入學校就讀的港澳臺學生、外籍學生或無國籍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江西省教育廳解釋。
南昌工業工程學校
2023年9月15日